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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证书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1、证书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格式采用计算机打印。
  2、证书各项内容所填写的汉字使用仿宋小四号字体,数字使用仿宋小四号阿拉伯数字。姓名超过六个汉字的可以按照两行填写,职业(工种)名称超过八个汉字的可以按照两行填写。
  3、证书照片处须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黑白照片。
  4、出生日期、发证日期、证书编号、身份证号、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处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打印。
  5、职业(工种)名称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规定的名称填写,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工种),其名称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批准后,方可使用。
  6、文化程度处填写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职高、大专、大学、研究生。
  7、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填写。
  8、评定成绩处填写合格、良好、优秀。成绩在60-79分为合格,在80-89分为良好,在90-100分为优秀;评定成绩按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两项中最低成绩确定。
  9、日期处应填写考核成绩审定的日期。
  第九条 证书编号必须按以下要求编号:
  1、证书编码采用16位数字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1)第1-2位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
  (2)第3-4位为我省代码09。
  (3)第5-6位为发证市地、省农垦总局代码(见附件)。
  (4)第7位为鉴定机构标识代码,取值为0-3,0表示省、市(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1表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表示地方职业技能鉴定站,3表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5)第8-10位为鉴定机构编码,编码由三位数字组成,该编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由市(地)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该编码为000。
  (6)第11位为证书类别代码,取值为5-1,5表示初级,4表示中级,3表示高级,2表示技师,1表示高级技师。
  (7)第12-16位为证书核发顺序编码,每年度按鉴定机构分级别从00001-99999依次取值。
  2、遗失证书补证的编码按原证书编码。
  3、编码举例:
  (1)2010年牡丹江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颁发的第2580号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编码如下:
  10  09  03  0  000  4  02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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