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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适应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需要,客观公正地评价劳动者的任职资格,促进劳动者的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
  第三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第四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从事技术职业的劳动者,中、省直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普通高校及社会职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全国、全省统考职业的技能鉴定;组织实施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条 市(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地)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市(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填写证书。初级、中级经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行政部门审核、验印后颁发。高级按照管理权限,经市(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验印后颁发。具备条件的县(市),可以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并经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验印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原所持非中英文对照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统一换证,并在证书照片处加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第七条 证书不准跨市地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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