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扶持性支出。用于支持国家出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鼓励企业技术进步的扶持性支出(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商国资等部门制定)。
4.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按《
预算法》规定设置一定比例的预备费。
(三)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依法按时收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一)预算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二)预算审批。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编报程序报批。
(三)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国资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负责督促相关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预算支出。根据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案,由相关企业在经批准的支出范围内向预算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经预算单位同意后,直接向财政部门提报支付申请,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五)决算。年度终了后,由财政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复核和监督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及支出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二)预算单位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审核并监督国有(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