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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湘司许〔2010〕115号)
何军、龙青林、何庆元:
你们《关于申请设立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的报告》及有关材料已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和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的规定,经审核,本机关研究决定:
一、
准予设立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该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30万元,地址位于长沙市五一西路202号商业厅办公楼315室。
二、
负责人:何军。
三、
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
二十八条
规定的各项业务。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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