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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湘司许〔2010〕115号)


何军、龙青林、何庆元:

  你们《关于申请设立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的报告》及有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本机关研究决定:

  一、准予设立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该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30万元,地址位于长沙市五一西路202号商业厅办公楼315室。

  二、负责人:何军。

  三、业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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