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王远等8名律师执业决定书
(湘司许〔2010〕111号)
王远等8名申请人:
根据你们的申请和长沙市司法局、湘潭市司法局、益阳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决定准予你们执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
请你们自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附件:律师执业申请人名单(8名)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律师执业证书申请人名单
(共8名)
一、长沙市:
王 远 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
王 琴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