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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外部环境的通知


  (三)规范部门行政行为。各职能部门要从加快全市矿业经济发展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地勘单位开展工作。凡对地勘单位的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必须报市改善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外部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对干扰阻碍地勘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从严查处;对破坏矿业权人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有效维护矿业开发秩序,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勘查开发环境,促进我市矿业经济发展。

  三、加强领导,为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提供坚强保障

  (一)各地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做好地勘单位与群众之间的联系与协调,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地质勘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要明确县(市)、区政府保护矿产资源的责任主体地位,积极维护好本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不制止、带头阻挠地质勘查工作或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各地要在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的前提下,向地勘单位项目区派驻专职防火督察员,负责督察地勘单位防火工作,落实防火措施。3级风力以下,防火压力小的天气,应允许地勘单位野外工作,确保地质勘查活动在春秋两季森林防火期不受限。

  (三)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进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依法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对恶意阻挠、无理取闹,阻碍地勘工作开展的行为,要责成相关部门严厉查处。要通过及时、公正地处理一批典型案件,教育群众知法、守法,扩大宣传效果。

  (四)各地要加强对林场(所)的组织领导,把检查督促林场(所)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系,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依靠地方政府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在生产生活中要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的意愿,确保群众的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不受侵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为加强对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外部环境工作的领导,保证地质勘查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了改善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外部环境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地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从长远考虑,积极支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 要将改善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外部环境列入本地区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密切联系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和各利益主体,共同协调解决林地、防火、治安以及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改善外部环境,为深入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促进全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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