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
(伊政发〔201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0〕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市及市以上编制部门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央、省委、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族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加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
(一)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各级财政供养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中省直单位按属地化原则参保,所需资金自行对口按原渠道解决。
(二)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逐年核定。每年第4季度发布下一年的缴费基数,筹资标准为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人不缴费。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