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奖有机产品地理标志类产品的企业行业协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10〕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奖、有机产品、地理标志类产品的企业、行业协会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伊春市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奖、有机产品、地理标志类产品的企业、行业协会奖励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依据为进一步增强企业驰名商标意识、质量管理意识、有机产品认证意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意识,鼓励企业积极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奖、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自觉性,提高我市企业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升产业素质,促进经济转型,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
商标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伊春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及有关行业协会。奖项设立为中国驰名商标奖、全国质量奖、有机食品认证奖、原产地证明商标注册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奖。
获得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黑龙江质量奖、黑龙江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协会由各县(市)、区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名称释义 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