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材料。企业在填报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时,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开户银行或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2、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由县级以上农、林、牧、渔等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民和务农职工利益联结及带动情况的书面证明;
4、企业与农民和务农职工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政府(包括林场、经营所)、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5、企业相关的科技成果、专利、名牌、质量管理认证或有关部、省、市级表彰等材料;
6、出口企业出具由海关提供的企业代码及出口实绩证明;
7、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证明。
第三章 监测管理
第八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和管理。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局农委(多种经营科)填报《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基层调查表》,每个季度结束后3天内报送季度报表、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报表。一年不报表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各县(市)、区、局农委(多种经营科)负责对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报表审核汇总后报市农委(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属重点龙头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农委(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九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规模等申报条件每3年作一次修订,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年调整一次。对连续两年考核指标未达到标准,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辐射带动作用的,有弄虚作假或损害农民及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并相应补充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建立重点龙头企业梯次认定机制。各县(市)、区、局要制定本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管办法。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在规模以上(年产值500万元以上)企业中产生;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在县级重点龙头企业中产生;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省、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按规定逐级申报。
第十一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因故被取消、自动放弃或更改名称的,市农委(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每年向全市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