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企业规模。从事粮油、果酒饮品生产经营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蔬菜、畜牧、保健品、矿泉水等种养及加工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除果酒饮品、保健品、矿泉水之外的综合性森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专业性森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主产品的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应占50%以上。

  (三)企业效益与信用。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企业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不欠税、不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基金、信用报告无不良记载等。

  (四)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产销合同、入股、合作等方式与农民和务农职工建立稳定可靠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和务农职工1000户以上,为农户和务农职工生产提供配套服务。市内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60%以上,其中通过签订合同、入股或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占70%以上。对特种、特养企业带动农户数和基地面积可适当放宽要求。

  (五)企业产品质量与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水平、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领先地位,产品质量稳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经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产品认证的企业,获得市知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或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

  (六)企业制度建设。企业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按属地原则,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的县(市)、区、局农委(多种经营科)提出申报。各县(市)、区、局农委(多种经营科)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或林业局行文上报市农委(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符合条件的市属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农委(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二)市农委(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会议审查认定后,报市政府批准予以公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