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1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伊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根据国家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黑龙江省加快龙头企业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从事农产品、森林食品的种植、养殖、采集和以其为原料进行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和务农职工相联系,带动农户和务农职工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产品符合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卫生标准,所属产业不造成环境污染,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市政府授牌,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六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或森林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企业(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