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减免税的数据备查
第十四条 持有《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通知书》的纳税人,应于取得该项技术交易收入的次月月终前,携带《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资料清单》(附件6)所列资料,填写《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备查数据情况。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汇总纳税人报送的《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表》,报送区县局、分局营业税主管部门;区县局、分局营业税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次月20日之内,向市局营业税管理处报送《技术交易业务免征营业税备查情况统计表》(附件8)。
第五章 减免税的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管理事项所形成的税务资料,属于备案管理资料,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关税务资料由各局有关部门立卷归档,归入其他类中的备案管理类(6600),保管期限为15年。
第十七条 减免税归档内容为:《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表》,《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资料清单》和所列资料,《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申请受理通知书》,《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通知书》,《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中止通知书》,《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资料清单》和所列资料,《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表》等相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纳税人自其取得第一笔技术交易收入至次月月终之日止,仍未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手续且未缴营业税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事宜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但需符合授权委托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5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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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申请人名称│ │计算机代码 │ │
├───────┼─────────────┼─────────────────┼─────┤
│ 技术项目名称 │ │技术合同登记编号 │ │
├───────┼─────────────┼─────────────────┴─────┤
│ 合 同 类 别 │技术转让: □ │技术开发: □ │
├───────┼─────────────┼─────────────────┬─────┤
│技术交易受让方│ │ 计算机代码 │ │
│ 名称 │ │ │ │
├─┬─────┴─────┬────┬──┴──────────────┬──┴─────┤
│技│ 项目│专利、著│ 专利、著作权证号 │ 有效期 │
│术│种类 │作权名称│ │ │
│转├───────────┼────┼─────────────────┼────────┤
│让│ 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让 │ │ │ │
│项├───────────┼────┼─────────────────┼────────┤
│目│ 专利实施许可 │ │ │ │
│类├───────────┼────┴────────┬────────┴────────┤
│别│ 专利申请权转让 │ 申请专利名称 │ 专利资格申请登记号 │
│ │ ├─────────────┼─────────────────┤
│ │ │ │ │
│ ├───────────┼─────────────┼─────────────────┤
│ │ 技术秘密 │ 技术秘密名称 │ 对应合同的保密性条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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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执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合同有效期 │ 年 │
│ 期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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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 元 │
│ │ │ 技术或开发成果的货物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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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 元 │免│ 元 │ 免征营业税 │ 元 │
│ 额 │ │征│ │ 税额 │ │
│ │ │营│ │ │ │
│ │ │业│ │ │ │
│ │ │税│ │ │ │
│ │ │营│ │ │ │
│ │ │业│ │ │ │
│ │ │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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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申请备查税额 │ │ 剩余备查税额 │ 元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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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声明 │
│ 以上内容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 │
│ 申请人签字(盖章): │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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