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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 减免税的数据备查

  第十四条 持有《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通知书》的纳税人,应于取得该项技术交易收入的次月月终前,携带《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资料清单》(附件6)所列资料,填写《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备查数据情况。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汇总纳税人报送的《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表》,报送区县局、分局营业税主管部门;区县局、分局营业税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次月20日之内,向市局营业税管理处报送《技术交易业务免征营业税备查情况统计表》(附件8)。

第五章 减免税的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管理事项所形成的税务资料,属于备案管理资料,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关税务资料由各局有关部门立卷归档,归入其他类中的备案管理类(6600),保管期限为15年。

  第十七条 减免税归档内容为:《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表》,《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资料清单》和所列资料,《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申请受理通知书》,《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通知书》,《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中止通知书》,《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资料清单》和所列资料,《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表》等相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纳税人自其取得第一笔技术交易收入至次月月终之日止,仍未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手续且未缴营业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事宜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但需符合授权委托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5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表

┌───────┬─────────────┬─────────────────┬─────┐
│备查申请人名称│             │计算机代码            │     │
├───────┼─────────────┼─────────────────┼─────┤
│ 技术项目名称 │             │技术合同登记编号         │     │
├───────┼─────────────┼─────────────────┴─────┤
│ 合 同 类 别 │技术转让:   □    │技术开发:   □              │
├───────┼─────────────┼─────────────────┬─────┤
│技术交易受让方│             │      计算机代码      │     │
│   名称   │             │                 │     │
├─┬─────┴─────┬────┬──┴──────────────┬──┴─────┤
│技│         项目│专利、著│     专利、著作权证号     │   有效期   │
│术│种类         │作权名称│                 │        │
│转├───────────┼────┼─────────────────┼────────┤
│让│ 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让 │    │                 │        │
│项├───────────┼────┼─────────────────┼────────┤
│目│   专利实施许可   │    │                 │        │
│类├───────────┼────┴────────┬────────┴────────┤
│别│  专利申请权转让  │    申请专利名称    │    专利资格申请登记号    │
│ │           ├─────────────┼─────────────────┤
│ │           │             │                 │
│ ├───────────┼─────────────┼─────────────────┤
│ │    技术秘密    │    技术秘密名称    │    对应合同的保密性条款    │
│ │           ├─────────────┼─────────────────┤
│ │           │             │                 │
├─┴──┬────────┴─────────────┼──────────────┬──┤
│合同执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合同有效期     │ 年 │
│ 期限 │                      │              │  │
├────┼────────┬─────────────┴─────┬────────┴──┤
│支付方式│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        元  │
│    │        │    技术或开发成果的货物价值    │           │
├────┼────────┼─┬────────┬────────┴─────┬─────┤
│合同总金│ 元       │免│  元     │     免征营业税     │  元   │
│  额  │        │征│        │      税额      │     │
│    │        │营│        │              │     │
│    │        │业│        │              │     │
│    │        │税│        │              │     │
│    │        │营│        │              │     │
│    │        │业│        │              │     │
│    │        │额│        │              │     │
├────┴─────┬──┴─┼────────┴─────┬────────┴─────┤
│ 首次申请备查税额 │    │    剩余备查税额    │     元        │
│          │ 元  │              │              │
├──────────┴────┴──────────────┴──────────────┤
│                    申请人声明                    │
│          以上内容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                                             │
│            申请人签字(盖章):                        │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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