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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6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监督和管理,解决在日常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表

  附件2: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资料清单

  附件3: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4: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通知书

  附件5: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中止通知书

  附件6: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资料清单

  附件7: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表

  附件8: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情况统计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5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的税收征管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技术交易业务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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