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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资金安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建设程序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按照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核批复项目时,要按照实事求是、收紧打足、不留缺口的原则,严格核定范围、项目投资及建设规模,不得超出重建规划和实施计划核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对于重建项目的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评价、用地审核、初设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省直有关部门和甘南州、舟曲县,要按相关规定从速从快办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直相关单位制定舟曲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时限要求。舟曲灾后重建项目可研、初设的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甘南州、舟曲县审批,总投资1000-4000万元项目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4000万元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重建项目可研通过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批复,初设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不含设计单位补充资料和咨询评审时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25个工作日内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10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5个工作日内办结;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预审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建项目涉及的相关建设性取费,要按国务院《意见》予以减免。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建设成本,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登记。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三)强化项目和资金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按照中央重建资金、地方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各类重建资金的不同性质、用途和使用特点,以及各类重建项目的标准和要求,全面加强重建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招投标规定、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行灾后重建项目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确保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和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甘南州、舟曲县要会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灾后重建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度、投资概算控制等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灾后重建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人行兰州中心支行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灾后重建资金的拨付清算和运行监管,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重建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灾后重建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建资金专款专用,严防截留、挪用、滞留和浪费,确保项目规范实施、资金安全运行。监察部门牵头负责监督检查省直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和灾区州县对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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