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资金安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2010〕93号 2010年11月17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现将《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资金安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把党中央、国务院对甘肃人民的关心、特别是对灾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的实际行动。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事关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白龙江流域生态环境有效保护,对不断提高灾区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全省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本着对灾区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各项要求上来,切实把做好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这件大事抓紧抓好。省直有关部门和甘南州、舟曲县政府要强化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真抓实干,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务院重建规划和支持政策,明确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工作责任,把灾后重建项目建设成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精品工程、廉政工程,确保完成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各项任务。
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资金安排实施方案
为科学有序做好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38号,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和《
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实际,特制定以下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和资金安排方案。
一、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根据国家《总体规划》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方案和中央财政资金分年安排的通知》(财建〔2010〕847号),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总投资规模为50亿元。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支出34.8亿元(其中中央一般预算支出32.7亿元,央企经营收入1亿元,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中央资金1.1亿元),省级财政资金3.5亿元,社会捐赠资金6亿元,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深圳援建等1.9亿元,银行贷款2.3亿元,企业个人自筹1.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