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区县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应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五)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是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向社会公告各区县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二是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加强对区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区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三是加强督促检查,实行问责制。要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作为市政府重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将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纳入专项督查范围。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北京市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参加单位 |
1 | 确定本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国资委 | 市环保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
2 | 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到各有关区县和企业 |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 市环保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
3 | 确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时限及淘汰方案 | 相关区县政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国资委 |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
4 | 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宣传 | 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区县政府 |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
5 | 完善淘汰落后产能资金支持政策 |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 有关部门和单位 |
6 | 指导、督促区县和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其实现就业 | 市人力社保局 |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信访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
7 | 制定腾退土地处置办法,支持土地开发利用 | 市国土局、市规划委 |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
8 | 研究制定替代产业发展和布局调整政策,在资金、项目审批、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相关区县政府 | 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地税局、市投资促进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
9 |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交通委、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相关区县政府 | 有关部门和单位 |
10 | 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淘汰落后产能 |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相关区县政府 | 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资促进局、中关村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
11 | 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执行力度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北京市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
12 |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 市环保局 |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
13 |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质监局 |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
14 |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安全监管局 |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
15 |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交通委、相关区县政府 | 有关部门和单位 |
16 |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 |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北京银监局、相关区县政府 | 有关部门和单位 |
17 | 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 相关区县政府、市工商局 | 有关部门和单位 |
18 | 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 市经济信息化委 | 有关部门和单位 |
19 | 对各区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制定验收办法,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相关区县政府 |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工商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
20 | 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作为市政府重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将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纳入专项督查范围。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 有关部门和单位 |
21 |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 | 市经济信息化委 | 有关部门和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