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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宣传报道。一是要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各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争取企业及有关方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二是要加强宣传报道、促进工作交流,总结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区县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三)完善政策体系。

  1、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根据行业特点、淘汰方式和测算标准,完善资金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作用,与淘汰任务和淘汰进度相衔接,引导区县和企业积极实施。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转产等方式淘汰落后产能,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2、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保护职工权益不受侵害。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要共同努力,切实帮助企业解决人员安置方面的实际问题,实现多种渠道分流安置企业职工,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首都社会稳定。

  3、研究制定替代产业发展和布局调整政策。各区县要抓住淘汰落后产能的机遇,发展替代产业,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水平,实现新的发展。各相关区县政府要制定替代产业发展和布局调整规划,推进结构优化和产业集聚。市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在资金、项目审批、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4、合理安排和使用腾退土地,妥善处置闲置资产。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退出来的土地资源,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据各区县新城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合理调整,并优先用于工业发展。同时要妥善处置企业闲置的厂房和设备。

  (四)加强综合监管。

  1、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

  2、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强对现有落后产能存量企业的监管。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和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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