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10〕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本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发展方式、提升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节能减排为目标,按照“高端、高效、高辐射”的产业定位,全面推进本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快“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建设进程。
二、工作原则
(一)全面统筹,积极稳妥。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复杂、利益主体多元、主体诉求多样,要全面统筹其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在积极完成工作目标的同时,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二)分类分期推进,因地因企制宜。
按照淘汰时限、行业特点、目标任务和影响程度,分类指导、分期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因地因企制宜,突出方式和手段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关停、转产、兼并、重组、收购、技改等多种方式淘汰落后产能。
(三)淘汰落后产能与促进发展相结合。
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与促进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保证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得到坚决执行,相关任务如期完成。同时要抓住机遇,积极发展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替代产业,推动首都经济发展。
三、目标任务
按照《通知》精神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2010年北京市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要求,结合实际确定近期本市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水泥行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要求,按时淘汰202万吨水泥行业落后产能。此项工作共涉及11家生产企业,其中房山区9家,产能157万吨;顺义区1家,产能20万吨;金隅集团(石景山区)1家,产能25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