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疗机构专项排查行动。卫生、公安部门对医院等医疗机构排查率100%,重点查处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擅自扩大防火分区、擅自停用消防设施、锁闭堵塞安全出口和违章用火、用油、用电、用气等情况。
(3)幼儿园、学校专项排查行动。教育、公安部门对学校、幼儿园排查率100%,重点查处防火巡查检查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灭火应急救援演练、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等情况。
(4)养老机构专项排查行动。民政、公安部门对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机构排查率100%,重点查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火灾隐患自检自查、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情况。
(5)特殊场所专项排查行动。司法、公安部门对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等特殊场所排查率100%,重点查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火灾情况下逃生自救、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情况。
(6)行业系统内部专项排查行动。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对各自主管的行业系统内部排查率100%,重点查处内部机关和所主管行业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情况。
2.工作措施
(1)督促单位自查自改。社会单位要组织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迅速部署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将自查自改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申报。
(2)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公安派出所要严格对辖区小单位、小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逐一排查。对排查的单位和场所,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等,存档备查。
(3)发动群众参与。要广泛发动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火灾隐患排查工作,鼓励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形成专群结合、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扩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覆盖面。
(二)集中开展大整治
1.工作任务
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采取有关部门督促、公安机关查处、政府挂牌督办等方式,全面推进隐患整改,并集中开展行政许可、安全疏散、室内消火栓、消防设施、违规用火、违规装修等6个专项整治行动,打击违法行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1)行政许可专项整治行动。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但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未依法经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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