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区管城市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河道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城市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市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做好城市河道通航水域的航道、港政、水上运输、规费稽征、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船舶登记等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据水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设定的除取水许可外的涉水行政许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建设、规划、水利、绿化、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河道安全、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在城市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水、建设、环境保护、水上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河网水系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河网水系专项规划,分别编制城市河道建设规划、城市河道保护与管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纳入规划年度计划进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 与城市河道相关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城市河道保护与管理规划相衔接,有关专业部门在编制专业规划前,应当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河道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满足河道防洪排涝、通航等基本功能的要求,实施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实现城市河道流畅、水清、岸绿、宜居、繁荣的目标。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河道整治和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收管理界定、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河道监管机构等相关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前介入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