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备案制度。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下列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机关上报备案:
(一)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责任确定;
(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三)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四)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事业组织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五)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下列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时限向上级机关报送材料和报表: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实施情况年度报告;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报表及分析材料;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机制,明确评议考核主体,规范评议考核内容,创新评议考核方法,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政府目标考核。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被授权或受委托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其上级主管行政执法部门或委托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评议考核。
国家在杭行政执法部门和实行省、市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评议考核的同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政府其他对行政执法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