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百一十四号)
《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月1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19日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1996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依法开展活动,发挥科技工作者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协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代表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科协工作是国家科技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条 科协根据科学发展的要求,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科技普及、科技咨询、人才举荐,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科技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与成长、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科协由所属自然科学类、部分交叉学科类社会组织和下级科协组成。
县(含市、区,下同)以上科协设立委员会,委员会由同级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