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2002年6月2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单位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生产和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杭州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行业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供热规划,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在城市供热规划区内,具备城市供热条件的区域,不再新建燃煤、燃油分散锅炉供热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应同时安排城市供热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