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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精神,根据公安部《全国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方案》的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2011年底,在全省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不断加大消防安全监管力度,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有效改善消防安全环境;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牢固树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理念,努力实现人人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持续开展大练兵,切实提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灭火救援能力、社会单位处置初起火灾能力和公民火场逃生自救能力,不断增强城乡抗御火灾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维护全省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在建工程施工工地、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企业、“三合一”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积极改善全省消防安全环境。

  1.开展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时间:2011年3月1日前,对所有在建工程施工工地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

  排查整治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排查整治。检查、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责任,加强工程合同监管,检查施工单位建立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情况,严厉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建筑施工企业无资质施工、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加大对施工现场特别是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排查力度;严肃查处电工、焊工、机械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将建筑外墙改造纳入监管范围,禁止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填缝剂和保温装饰材料;检查安全网、外脚手架等设施防火性能,消除安全网、外脚手架等设施及建筑施工材料现场堆放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抽查情况,检查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配置情况,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2.开展高层(地下)建筑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时间:2011年3月1日前,对所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商住楼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6月前,对其他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排查整治内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排查整治。重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检查消防通道、建筑周边的灭火救援设施、场地设置情况;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应急处置程序掌握情况,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供电企业要排查整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供电企业产权的建筑供配电设施;检查用户重要负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及设备运行状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通知产权人限期整改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督促落实。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维修、更换损坏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报警装置等部件,并在管道总阀门处设置醒目标识。气象部门负责检查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整治城市园林绿地内因城市绿化景观工程导致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等问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清理由其规划设置在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停车泊位,完善道路禁停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对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及时提请政府或函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建筑周边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违法搭盖(设置)的建(构)筑物、路障依法予以拆除,改造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电力设施;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解决市政消火栓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影响建筑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清理。

  3.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时间:2011年,对所有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一次检查。

  排查整治内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完好有效情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室内装修装饰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应急处置程序掌握情况,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排查整治,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4〕48号)职责分工实施。

  4.开展危险化学品检查整治

  排查整治时间:2011年,对所有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开展一次检查。

  排查整治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负有危险化学品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开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对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的,安全设施和器材配置不符合要求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对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督促落实;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5.深化“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时间:2011年,进一步深化“三合一”场所的综合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07〕235号),开展全面排查,严厉整治“三合一”场所。

  6.排查整治安排

  各地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按照“联合整治、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分动员部署、自查整改、认真排查、严厉整治4个阶段进行,具体阶段安排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1)动员部署。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工作重点和针对性措施,迅速进行动员部署,并根据本地事权划分,将任务分解细化到具体部门、单位。

  (2)自查整改。各地要组织召开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迅速部署开展隐患自查整改工作。街道、社区、居(村)委会等要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火灾隐患排查工作,鼓励举报火灾隐患。

  (3)认真排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内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对排查的单位和场所,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等,存档备查。

  (4)严厉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改正,督促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闽政办〔2006〕143号)的规定,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消除。

  (二)集中开展大宣传大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1.开展消防安全大宣传

  (1)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2011年春节前,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广电、公安消防等部门,以学校、社区、家庭、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广泛开展以“普及冬防春运消防安全常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检查、消除身边火灾隐患,开展逃生自救演练”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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