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有关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闽政办〔201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闽政〔2010〕21号)确定的各项政策意见的落实,经省政府同意,对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有关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请各责任单位(排在首位为牵头单位)抓紧落实,共同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一、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
(一)加大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投入
1.2011~2012年,各地每年教育费附加增量部分的一半以上,应用于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重点支持依托职教集团牵头学校举办的共享实训基地、省级行业性公共实训基地、设区市区域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二期)》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优先保证实训基地建设的需要。支持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资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到2012年,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建设的1 0个省级行业性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各设区市建设的区域公共实训基地基本建成。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经贸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对政府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
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