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外商(含港、澳、台)投资的创新创业企业的股权挂牌交易还应符合国家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2.企业股权挂牌交易申请流程
企业经股东大会同意挂牌交易后,聘请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交易商会员和服务会员作为挂牌推荐商,在尽职调查和审计的基础上,为其出具挂牌推荐函。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对企业挂牌交易申请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以后,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应将拟挂牌企业情况向省上市办报备,省上市办在3个工作日内没有反馈意见的,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可将其股份(权)挂牌交易。
3.公司股权挂牌交易的主要规定
(1)委托数量规定。
交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单位委托买卖的数量最低不能少于2%股权。股权比例总数不足2%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交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委托的数量以“股”为单位。按照不拆细的原则,每笔买卖委托股数不能少于5万股,同时不能低于“总股数/200”的值。股权托管账户中的股份余额不足5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2)委托价格单位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价格以“元/1‰股权”揭示;股份有限公司的价格以“元/股”揭示;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3)委托有效期规定。委托有效期限可以由投资者在委托时进行设定,最短一个交易日、最长10个交易日内有效。
(4)投资者买入委托前,应向交易所认定的账户缴纳足额保证金。
(5)集合竞价。股权交易市场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以及“股东总人数控制”的原则,在每个交易日收盘前进行一次集合竞价。
(6)股东总人数控制原则。股东总人数控制原则要求对有限责任公司总股东人数控制在2~50人之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总人数控制在2~200人之间。股东达到总人数上限时只能按一个或多个卖方对应一个买方的原则进行转让。
(7)清算交收。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交收工作一般在T+5日内完成。
(8)信息披露。股权挂牌后,挂牌企业每年至少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的财务信息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三)技术产权、科技项目成果转让交易
1.技术产权、科技项目成果申请在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交易的,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清晰的产权或股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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