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1)募集资金有明确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提升主营业务的竞争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12)融资行为合法合规,已经股东大会通过。
3.股权融资流程:
(1)融资企业聘请两家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会员(法律、审计各一家)作为融资推荐商,并由推荐商在尽职调查和审计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
(2)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对融资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3)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核准挂牌的应向省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5个工作日内省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没有反馈意见的,则视同认可。
(4)项目挂牌、定向推介。融资申请经核准以后,进入挂牌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并在指定媒介发布。同时,根据定向融资方申请要求向特定对象开展推介活动。
(5)意向投资方介入、双方谈判、申购、签约。
(6)融资成功后,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应把结果报告省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科技厅。同时,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可根据企业需求协助办理外资审批、工商登记、工商变更等手续。
(二)企业股权挂牌交易
1.非上市创新创业企业以企业名义申请股权挂牌交易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或合法存续两年(含)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2)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3)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缴足)不低于1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缴足)500万元以上。
(4)公司至少拥有一项权属清晰的自主知识产权。
(5)在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6)公司有两年经营业务记录;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减去折扣与折让)不低于800万元,或最近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
(7)公司属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8)没有现实或潜在的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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