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三)户口已迁往外省市、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收与管理,由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

  五、退休人员待遇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及退休人员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六、市级备案

  审批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在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和加盖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转移名册》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七、参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的用工,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核准手续后,参照上述办法办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有关手续。

  附件1: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1〕9号)文的规定,我单位经与ⅩⅩⅩ同志协商,本人同意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按规定只享受社会保险基金负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外负担费用的用人单位,应与退休人员协商并在本协议中明确处理办法)。

  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退休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退休人员本人及人事档案中各一份,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

  附件2: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接收区(县):

序号

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证号码

单位类别

退休

类别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所属街道(乡镇)

家庭联系人

联系电话

社保所接

收人签字

备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