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服发〔2011〕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扶持非公有制用人单位的健康发展,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有统筹外负担费用的,应在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前按有关要求妥善解决。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退休人员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三、各区县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扩大适用范围,不得放宽审核条件。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
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上述单位中在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市、区(县)、中央在京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集体存档,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实行社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