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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为本市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临时生活补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1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不再延续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为本市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临时生活补贴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10〕527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受多种因素影响,国内市场粮油、蔬菜等涉及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上涨较快,造成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成本增加,压力增大,给他们生活带来了一定困难。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各地要采取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指示精神,确保本市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有所降低,考虑本市物价上涨幅度及困难群众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2010年第四季度为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现将具体发放工作安排如下:

  一、补贴标准

  此次临时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于11月底发放到位。

  二、补贴范围

  此次临时生活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含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生活困难补助人员)。12月份获准享受城乡低保或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可按照补贴标准的一半补发。

  三、资金渠道

  临时生活补贴资金由各区县财政负担。

  四、有关要求

  (一)对困难群众发放临时生活补贴,是党和政府应对物价上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此项惠民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克服困难,积极工作,确保本月底前将临时生活补贴发到每一户低保家庭,并于12月10日报市民政局。

  (三)各区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民政部门的协作,认真核实临时补贴发放数量,做好资金测算,切实保障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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