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
(2000年12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完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范围:
(一) 市区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居民住户以及按规定应当办理居住证的来杭经商、务工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产生的垃圾(包括生活垃圾、装饰垃圾和建筑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置;
(二)垃圾通道、粪管、化(贮)粪池的疏通、清挖;
(三)各单位的专用场地、专用道路、停车场和厕所,以及贸易市场等场所的清扫、保洁;
(四)各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清扫、保洁;
(五)其他环境卫生服务。
第五条 部队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持有《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居民住户产生的生活垃圾、粪便,其清运、处置不实行有偿服务,所在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环境卫生的要求,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及时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