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2000年8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根据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城市建设中对管线的损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热力、燃气、人防、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及地下工程。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杭州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进度应与工程进度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