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下列危险作业,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当编制专项施工安全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一)基础施工;
(二)地下工程施工;
(三)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和拆除;
(四)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架设机具拆装;
(五)模板工程;
(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七)其他危险作业。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制度。
对于施工安全设施、架设机具、机械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检查、维修和保养登记簿。
第二十四条 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二十五条 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应当全部用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
第二十七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工程的施工安全情况作出书面评价。
第五章 重大事故报告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毁坏、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一、二、三、四级 。
第三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