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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2011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6日)废止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2000年4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五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就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查询,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
  第八条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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