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1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10〕592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保障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5〕13号)、《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6〕15号)的规定,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测算制定了2011年城乡低保标准方案,于12月22日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由家庭月人均430元上调为480元。
二、全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由家庭月人均210元上调为300元。各区县应尽快制定本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方案,经本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县民政部门对外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即: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月人均731元,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2010年7月1日各区县确定的标准执行。
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