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华安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0〕553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省外经贸厅: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华安县工业集中区升格并更名的请示》(漳政〔2009〕37号)、《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设立漳州华安经济开发区意见的函》(闽外经贸函〔2010〕31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华安经济开发区,纳入省级开发区管理。
二、华安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7.23平方公里,东至康山村、玉胜村,西至九龙江,南至厦成高速公路,北至龙翔工业园(银塘村)。
三、要致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按照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四、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并依法补偿、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五、必须认真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对开发区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对开发区的布局进行优化调整并引进相关企业。进一步完善西区污水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同步建设、投运东区污水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开发区内污水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垃圾无害化处置。环保工作没有落实到位的,将撤销省级开发区牌子,并由当地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