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洛江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0〕55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省外经贸厅: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福建洛江经济开发区扩区的请示》(泉政文〔2009〕250号)、《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洛江经济开发区扩区的函》(闽外经贸函〔2010〕22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洛江经济开发区扩大到河市西片区和白洋片区,扩大面积9.87平方公里。其中:河市西片区北至河市南塘村,南至水皂山,西至河市岭客村,东至河市老鹞寨,面积5.54平方公里;白洋片区北至惠女水库,南至河市童厝山,西至万虹公路,东至河市山边村,面积4.33平方公里。扩区后洛江经济开发区总面积为23.24平方公里。
二、要致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按照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三、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并依法补偿、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四、必须认真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对开发区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对开发区的布局进行优化调整并引进相关企业;同步建设、投运污水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开发区内污水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垃圾无害化处置。环保工作没有落实到位的,将撤销省级开发区牌子,并由当地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