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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2011修改)

杭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5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的管理,提高城市文明和现代化程度,美化城市环境,推动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市辖县、市)从事公共信息标志设计、制作、销售以及设置、使用公共信息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息标志,是指用书写、制图、印刷等技术制成,以文字、字母、图形、标志、标线等来表明服务设施的用途、方位以及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而在公共场所设置的信息标志。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领导,将其纳入城市建设和旅游发展规划。
  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市公共信息标志的标准化工作。各县(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管理工作。
  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实施公共信息标志的各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应当遵循“需要、适用、规范”的原则,有利于在公共场所指导人们有序活动,有利于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第八条 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影剧院、商场、建筑工地、医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展览馆、市场、机场、车站、码头、风景旅游区、博物馆以及城市道路、公共厕所等,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公共信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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