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贸主管部门负责协同各区人民政府对沿街商店、餐饮和娱乐场所夜景灯光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湖水域以及城市绿地夜景灯光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建设、交通、市政公用部门分别负责立交桥、高架路、人行天桥等大型市政设施夜景灯光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电力部门负责夜景灯光的用电和电力增容的保障工作。
公安、工商、房管等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市区夜景灯光的设置工作。
第二章 夜景灯光设置
第七条 夜景灯光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景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市城市景观灯光设置规划。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夜景灯光的审批程序,按照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设置夜景灯光,必须按照核准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安装期限进行。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拟建和正在建设中的大中型公共建(构)筑物的夜景灯光设施,必须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非住宅高层建(构)筑物的夜景灯光,应设置霓虹灯或彩灯框线,并配置射灯,勾明建筑轮廓。
第十二条 市区主要道路和窗口地段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以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动显示器的形式进行设计、安装。
第十三条 商业门面的牌匾、字号、招牌等,应以霓虹灯、灯箱、射灯等形式设计、安装,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第十四条 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夜景灯光设计的要求,并采取措施,提高夜景装饰效果。
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应设置灯光装饰,并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路灯设计应体现特色,成为标志性城市设施。
第十五条 沿街建(构)筑物外部照明、装饰灯光,由产权单位负责安装,电费由经营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