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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闽政〔201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公共消防安全问题日趋突出。为提升城市火灾防范和应急管理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市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加强城市消防公共基础建设,健全灭火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职能,持续整治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消除火灾隐患,逐步建立城市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和城市抗御火灾的综合实力,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夯实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基础

  (一)编制落实城市消防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负责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调整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修订消防专项规划。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对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和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消防规划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责成有关部门整改。

  (二)建设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配备。财政部门要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据城市消防专项规划,提出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的建设配备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改造不符合灭火救援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并督促供水单位(企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城市交通隧道、地铁、港口的建设或主管部门要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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