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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1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8日)修改

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1998年6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5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社会管理监督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划进行编制,赋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代码登记手续:
  (一)依法建立的国家机关、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
  (二)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经社会团体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四)经外事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外或境外非政府组织驻杭机构;
  (五)其他依法成立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杭州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代码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国家有关组织机构代码规定、标准和工作规范;
  (二)统一规划、组织实施本市代码管理、应用工作;
  (三)核准本市代码登记申请,赋予代码,颁发代码证书;
  (四)建立本市代码管理数据库,提供有关代码信息服务;
  (五)对本市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代码管理工作,受理并核准本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请,颁发代码证书;建立代码管理数据库,提供代码信息服务。市代码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代码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各行业各部门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各级代码主管部门应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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