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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2011修改)

杭州市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
(1994年12月1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根据2002年1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机关档案工作水平,更好地维护机关历史的真实面貌,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机关的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各级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指机关在各项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杭州市档案局是全市机关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机关档案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机关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把机关档案工作纳入本机关的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在经费、库房、设备和人员配备等工作条件上给予保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抵制和检举。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级机关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各级机关档案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统一管理本机关的档案,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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