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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201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发展我省医疗卫生事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调整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促进公平正义;坚持社会力量参与,促进有序竞争,改进医德医风,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坚持公平待遇,同等准入,优化投资环境;坚持以改革为动力,搞活机制,带动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发展。

  二、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范围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重点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大型的或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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