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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关于2011-2015年福建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三)深化改革,促进医疗机构协调发展。把规划的实施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深化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机制。改革人事制度,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以服务质量及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分工协作机制,鼓励城市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合体,或医疗集团,实现优势互补;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转变服务方式,开展巡回医疗,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鼓励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效率和效益;积极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通过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促进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缩小城乡差别、地区差别,避免医疗机构重复设置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要严格按照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审批医疗机构,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逐步进行整合,合理控制城市等医疗资源密集区域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对城市规模小的一、二级医院,逐步改制或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城乡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制度,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实时掌握医疗机构管理动态信息;建立医院评价和评审制度,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和人员准入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医疗市场秩序。

  (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和台资举办医疗机构和中间性医疗服务设施,包括康复、护理院、护理站、老年病和慢性病专科医疗机构,在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使非公立医院在人才引进、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非公立医院的监管,引导非公立医院依法经营、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健康发展,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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