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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关于2011-2015年福建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在规划范围内鼓励各设区市设置民营三级综合医院,公立医院也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改制为股份制医院。

  (2)二级医院:省级设置1所床位250张的二级综合医院。除三级综合医院所在的县(市、区)外,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1所公立二级综合医院。服务人口达到5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可增设1所二级综合医院。县(市、区)级二级综合医院床位原则上控制在500张以内。对服务人口较多,医疗服务功能比较齐全的甲类卫生院,可转为二级医院,其床位原则上控制在300张以内。到2012年,新增二级综合医院10所,到2015年,再新增二级综合医院16所。

  (3)一级医院:严格控制一级医院数量,区级不新设置一级医院,县(市)级不新设置50张床位以下的一级医院。

  2.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1)三级医院:全省设置公立三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15所。

  省级设置2所,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床位1200张,附属第二人民医院床位1500张。

  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置13所,其中,福州、厦门、漳州、龙岩、宁德、南平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各设置1所,泉州市设置3所;福州、莆田、三明市各设置1所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设区市级三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床位原则上控制在1000张以内,其中,福州、厦门、泉州市中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床位控制在1500张以内。

  (2)二级医院:除三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所在的县(市、区)外,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1所公立二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县(市、区)级二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床位原则上控制在350张以内。

  (3)一级医院:原则上不新增设一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3.妇幼保健院(所)

  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分省、市、县三级,原则上每个行政区域应有1所妇幼保健机构。省级设置1所床位1000张的三级妇幼保健院;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置1所床位500张以内的三级妇幼保健院;各县(市、区)设1所床位200张以内的二级妇幼保健院或妇幼保健所。

  4.专科医院

  (1)精神病医院: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设置1所三级精神病医院,或二级精神病医院;县级可设置1所一级精神病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置精神科门诊。

  (2)传染病医院: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设置1所三级传染病医院,或二级传染病医院。设区市级不设传染病医院的,应指定一所三级综合医院设置传染科。原则上县级不设传染病医院,县级综合医院应设置传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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