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关于2011-2015年福建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闽政〔201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制订的《2011~2015年福建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应根据该规划要求,于2011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要切实落实规划要求,着力扩大医疗资源,加快构建分工协作双向转诊机制,努力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福建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
(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
为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我省医疗资源,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更好地为全省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
(一)居民健康水平和医疗服务需求
1.居民健康水平:2009年全省人口出生率12.2‰,死亡率6.0‰,自然增长率6.2‰,婴儿死亡率7.70‰,孕产妇死亡率22.67/10万,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320.45/10万。疾病监测显示,全省医院住院病人按疾病系统分类前五位顺位为: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损伤和中毒、循环系统疾病、肿瘤疾病;城市居民死亡原因前五位顺位为:恶性肿瘤、心脏病、脑血管病、呼吸系统疾病、损伤和中毒;农村居民死亡原因前五位顺位为:恶性肿瘤、脑血管病、呼吸系统疾病、心脏病、损伤中毒。
2.医疗服务利用:2009年全省医疗机构年门、急诊11334.34万人次,年入院385.19万人次,年手术74.51万人次。实际开放病床数10.42万张,病床使用率89.92%、出院者平均住院日7.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