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原则,能正确处理外商投资有关事务;
(二)熟悉本职业务,了解国际惯例;
(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八条 投诉人可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的投诉范围,直接向有关受诉机构投诉。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投资者或该企业行政负责人可委托本市外商投资项目主办单位代表投诉。
投诉人在向受诉机构投诉时,可将投诉内容同时抄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投诉人投诉应采用书面方式。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细、具体、明确;并附有便于受诉机构处理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投诉实行一事一诉的原则,涉及同一受诉机构的,也可数事并诉。
第十二条 受诉机构处理投诉的原则是: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可能符合国际惯例;
(三)办事公开,力求规范化。
第十三条 受诉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如因投诉事项复杂,一个月内不能处理完毕,应诉机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以后每延长一个月应向投诉人通报投诉的处理情况,直至此项投诉处理完毕。
第十四条 投诉人如对受诉机构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二十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协调小组进行复议。协调小组应在接到请求复议信函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裁定,并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复议裁定。
如投诉人请求复议的内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协调小组复议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应向请求复议的投诉人说明情况,此后每延长一个月应向投诉人通报协调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受诉机构应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报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 受诉机构收到不属于其处理范围内的投诉,应将投诉及时转送有关受诉机构或协调小组,并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