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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尊老爱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待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常年居住、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老年人持《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等法定有效证件享受本办法所列优待。
  第三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严禁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或者捐助发展老年事业,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老龄委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三)支持、引导、组织社区开展老年服务工作;
  (四)推动社会各方面发展敬老、养老、助老等公益事业。
  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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