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后,安监机构依据已备案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
本通知有效期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
附件: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内容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报告
附件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按规定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多个施工单位在同一现场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各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四)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支护工程进行设计、监测、检测;
(五)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六)发现或者接到监理单位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后,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有安全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三)审查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
(七)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
(八)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九)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及时向安监机构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