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充分发挥农村小贷公司经营发展的整体合力。采取多种举措发挥农村小贷公司整体合力,提高支农、惠农的效率与水平。
建立完善农村小贷公司资金调剂机制。鼓励农村小贷公司在自愿的前提下加入全省统一的资金头寸调剂系统,落实风险防控制度措施,稳步提升农村小贷公司资金归集后的使用效益,使资金调剂业务能够真正发挥提高农村小贷公司资金使用率的作用。
切实加强农村小贷公司业务系统建设。各级金融办和各农村小贷公司要深刻认识全省农村小贷公司业务系统联网运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保业务系统上线联网工作按时按质完成,确保系统使用不流于形式,真正为各级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提供风险监测平台,为农村小贷公司的业务创新构筑技术服务平台。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小贷公司业务系统加入人民银行金融局域网和信贷征信系统,帮助农村小贷公司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充分发挥农村小贷公司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省辖市组建农村小贷公司行业协会,制定服务公约,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提升全省农村小贷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六、积极落实农村小贷公司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2号)精神,确保农村小贷公司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农村小贷公司营业期限满三年的,经各市金融办和工商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农村小贷公司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期限。农村小贷公司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执行。其中,符合“三个不低于70%”信贷投向要求的,企业所得税仍暂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农村小贷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质押、征信管理等相关事务,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小贷公司申报转制为村镇银行。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48号),2012年,我省将有一批经营满三年的农村小贷公司达到转制村镇银行的基本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人民银行总行、银监会的沟通汇报,抓好政策衔接落实,做好农村小贷公司转制村镇银行的政策咨询、组织推荐工作,争取尽快实现突破。